停車被開單辯處理嘔吐物臨停還怪警沒先勸導 法官駁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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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被開單辯處理嘔吐物臨停還怪警沒先勸導 法官駁回
台中張姓駕駛停車遭開單,卻辯稱在後座清理小孩嘔吐物,且質疑警方開單前未先勸導不符規定,不過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打臉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2025/03/10 17:00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張姓駕駛,去年5月將車停在台中某高中旁,遭警方開罰900元,駕駛辯稱當時在後座整理小孩嘔吐物,員警開單前未先勸導駛離,質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單;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照片後,發現該處畫黃線,且駕駛已離開駕駛座,至於勸導代替舉發的裁量權限,僅深夜時段0至6時,張民主張並無理由,判決駁回。
這名張姓駕駛,去年5月8日上午11點多,將車停在台中市梧棲區文華街一所高中旁,被警方依「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開罰900元,經申訴後仍維持開罰900元,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單。
張姓駕駛主張,該路段非劃設紅線禁止停車路段,亦非主要幹道,當時並非上下學尖峰時刻,將車停在此處並未影響交通,強調當時僅臨時停放該處並未熄火,在後座清理小孩的嘔吐物,並說當時未聽到警方鳴笛示警聲,警方也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先行勸導駛離,要求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照片後,發現該處劃有禁止停車的黃實線,且車子兩側後照鏡均收摺,後煞車燈、方向燈或雙黃燈均未開啟,就算真的在後座處理嘔吐物,因已離開駕駛座,未保持可立即行駛的狀態,因此不符臨時停車的樣態。
法官指出,張姓駕駛主張,開單前未先勸導駛離,但依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須符合深夜時段,即凌晨0點至6點的時段,且非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也沒有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但違停開單時間是上午11點多,並不適用免予舉發的規定,判定在「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屬實,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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