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安會官員為了1860元圖利外包業者 判囚1年半不緩刑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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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 15:2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2020年採購一件外包勞務案,由昱藤公司得標,派駐王姓司機至運安會駕駛公務車,運安會秘書室主任李有智、組員黃伃寧,明知王姓司機2度出勤及加班不實,偷勤2天共12小時,仍不實驗收以包庇業者,未依規定扣減昱藤公司1860元;台北地院依圖利罪將黃判刑1年6月、李判1年4月,皆褫奪公權2年;李緩刑3年,黃未見悔意,不予緩刑。可上訴。
檢方調查,運安會2020年辦理外包勞務採購案,由昱藤數位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已解散)得標,昱藤另與王姓司機簽訂勞動契約,派駐王男至運安會駕駛公務車,黃伃寧負責管理王男勤務,依王的實際出勤及加班時數計算契約價金,王男若要請假,須經運安會同意。
檢方調查,同年7、8月間,李有智指示黃,司機請假時不要對昱藤扣款,並在出勤加班表登載「正常出勤」。王聽從李、黃的指示,9月、11月2度請假後,仍填寫不實的全日出勤單,交給李、黃審認驗收,再由昱藤向運安會請款。
檢方查出王男9月實際未出勤8小時,11月未出勤4小時,李、黃未依規定扣減昱藤12小時的契約價金、違約金共1860元,涉圖利業者。台北地院認為,2人是圖利罪共同正犯,不正利益低於5萬元,予以減刑,判李1年4月、黃1年6月。
關於緩刑,合議庭考量李有智於本案未獲利益,且自始即坦承全部犯行,無再犯之虞,予以緩刑3年機會;黃伃寧雖也未獲利,但仍將案發緣由推諉給李有智,未見有何悔意,尚有執行刑罰的必要,不宜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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