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因離婚證人瑕疵保住婚姻 法官又因一事判准離婚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才因離婚證人瑕疵保住婚姻  法官又因一事判准離婚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陳女向新竹地院表示證人媽媽與弟弟都未確認雙方離婚真意,法官雖認定夫妻婚姻關係仍存在,但先生卻提反訴要求離婚,聲稱二人分居已久無法繼續當夫妻,法官最後判准這對怨偶離婚。(情境照)

2025/03/10 06:18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覆水難收,破鏡難重圓!新竹陳女與先生辦好離婚登記後又反悔,向新竹地院表示證人媽媽與弟弟都未確認雙方離婚真意,法官雖採信,認定夫妻婚姻關係仍存在,但先生卻提反訴要求離婚,聲稱二人分居已久無法繼續當夫妻,法官最後判准這對怨偶離婚。

陳女說,去年中秋假期夫妻發生爭執,她在氣憤之下自行上網列印離婚協議書,由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及蓋章,當時並未合意選定證人。

她返回台中娘家探親時,拿出離婚協議書請證人即母親、弟弟在證人欄上簽名蓋章,二人均未多問簽名蓋章之緣由,亦未確認夫妻有無離婚真意。3月1日夫妻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由於證人未見聞離婚真意,不符民法規定要件,應屬無效,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張男則說,妻子110年間即表示欲離婚,且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是她所找,有意離婚者為妻子,而事後二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各自祝福離婚後生活順心,顯見妻子主觀上並無維繫婚姻之意願,雙方辦妥離婚登記後並未同住,他也有自己的感情生活,妻子並沒有意見,亦未修復婚姻。況夫妻自91年起即分房,106年起長期分居,客觀上無法恢復夫妻共同生活,堪認婚姻已生嚴重破綻而難以維持,請法官准許離婚。

陳女說,離婚是先生所堅持,她只是配合辦理,內心其實很傷心,事後認為不妥,故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至於表達離婚意願僅為夫妻發生爭執後之情緒性言論,實則夫妻感情融洽,經常共同出遊,雙方家人互動情形良好,分居係因兼顧雙方工作及子女就學考量等因素,並非因感情破裂而分居,要求駁回先生離婚之訴。

法官認為證人均未與雙方確認有無離婚真意,夫妻縱曾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亦不生兩願離婚效力,因此二人婚姻關係仍存在。

另一方面,法官發現陳女傳送給先生的簡訊有「過完年後,我要離婚,不會改變心意......我已無意在婚姻中了......離婚證書,證人早已簽好,好多年了」,且離婚協議書載明離婚原由係「雙方個性不合,難以偕老,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經雙方同意離婚」等語,可知夫妻因個性、觀念等原因,致無法再維繫婚姻,且張男離婚後已有新的感情生活,認夫妻已無復合可能。至於陳女雖抗辯有意維繫婚姻並積極挽回,然並未提出夫妻仍有同住及有意共營婚姻生活之證據,最後仍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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