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長期藉軍法進行社會控制 學者:需要被究責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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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50、除垢未盡-總體檢蔣介石獨裁統治對台灣的影響》研討會,並由辜寬敏基金會董事長王美琇(中)主持開場致詞,並與現場來賓一同合影。(記者田裕華攝)

2025/03/09 12:53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辜寬敏基金會今日舉辦「去世50、除垢未盡-總體檢蔣介石獨裁統治對台灣的影響」研討會,學者指出,中華民國法體系自戰前至1987年長期藉由軍法進行社會控制,蔣介石是非常倚重軍法,更在軍審判決中有重要角色,蔣介石是需要被究責的。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政佑指出,蔣介石認為戒嚴與反共兩者連結為一體,解除戒嚴等同於容許共產黨。蔣在雷震案處理過程中表示,「取消戒嚴法或請求開釋匪謀有關嫌疑犯,乃是要解除政府反共武裝」。

在軍法治理方面,蔣介石曾表示,「在剿共未平以前,惟有軍法之治,以軍統政,而黨只可在幕後主持,不能顯露,免為民主國家所誤會」;林政佑提及,這顯示蔣介石對軍法統治的偏好。

林政佑分析,若與韓國對比,同樣在冷戰體制下有反共需求的韓國,並未採取長期戒嚴方式,而是採取點狀戒嚴,且發布的區域與戒嚴程度也有所不同。

據舉例,在馬正海案中,中國安徽出身,曾任國防部中校參謀、建中軍訓主任教官的馬正海,1967年被台北市警局以有參與叛亂組織一事拘提。馬正海當時縱火阻止警方逮捕。

該案初審時,馬正海被以參加叛亂組織且放火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核定時,蔣介石不表贊同,認為馬正海潛伏外尚有縱火拒捕之行為,其罪重大,要求重判;該案後經覆判,維持原罪名,但刑度改為無期徒刑;蔣介石得知後,認為馬沒有投案自首,且縱火拒捕有叛亂之意,應處以極刑。

事後,台灣警備總部改以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判處馬正海死刑。不過,當時國防部不樂見這種判決結果,認為放火與參與叛亂組織應分別論處,遂取得行政院長蔣經國同意後,由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撤消原判決。

馬正海參與叛亂組織部分,最後改成無期徒刑,縱火部分改8年有期徒刑。1974年1月,總統府秘書長鄭彥棻代為批准,才通過國防部的判決。

林政佑研判,馬正海案最後能夠不遂蔣介石的意志,可能因為該案最後非由蔣介石核定,終於使得參與審理者的不同意見可以獲得通過。

前促轉會委員、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說,蔣介石要被究責是非常明確的,從綠島再叛亂案等數十案,促轉會的撤銷原因及理由都是案件經過蔣介石之手,即便是非典型的武漢大旅社案,也非常多證據顯示,蔣介石在軍審判決中有重要角色,確實是需要被究責的。

徐偉群提醒,台灣面對中國可能武力侵略,未來會發生「槍口向外」或「槍口向內」,過去蔣介石的情況是「槍口向內」用在自己人身上。目前戒嚴法仍存在,一旦進入戒嚴狀態,將受最高司令官的指揮,所以要問戰時普通司法可以免於被行政權控制嗎?非軍人可以免於受軍事審判部分,雖然有憲法第8條、軍事審判法,但戒嚴法相關規定仍在,這是應該台灣去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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