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被駁回提上訴 最高行廢棄發回更審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5/03/06 19: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天新聞台5年前申請換發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執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駁回,決議不予換照,退出有線電視第52台頻道,中天電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求償國賠79億5369萬多元,台北高等行政院認定評分審查基礎錯誤,撤銷原處分,部分敗訴;中天電視和NCC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中天電視於2020年6月8日檢具申請書和換照營運計劃,就其經營的中天新聞台向NCC申請換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經NCC 開會討論,認定中天新聞台有大量申訴案、且有25件違規案,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顯示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決議「不予換照」,駁回其換照申請。
中天電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NCC聽證程序違法,處分未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撤銷原處分,並以NCC違法不予換照,造成商譽損失及營業損失,請求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中天電視新台幣79億5369萬多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NCC審查應以修正後的2018年辦法為評分標準,卻用新版換照辦法評分,造成審查基礎錯誤,前年5月判決中天電視部分勝訴及部分敗訴,中天電視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另外,中天電視請求命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NCC依重為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
至於中天電視請求依國家賠償法損害賠償部分,因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NCC重為審議,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中天電視和NCC分別就其不利部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理認為,換照審查辦法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的5個審查項目,雖明定準用申設審查辦法所定的評分基準,但所謂「準用」,是就某事項所設的規定,於性質相同或相類似的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並非必須完全依受準用法規的規定。
最高行指出,NCC因頻道換照與申設性質上的不同,在準用2018年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時,經審酌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在換照審查時應考量的輕重程度後,仍維持依原來的評分標準,尚難謂違法。通傳會7位委員就本件申請換照的各審查事項,已依換照審查辦法所定審查項目逐一審查評分,則委員審查的基礎事實並無不同,尚難僅因評分比重的差異而認其作成決定的事實基礎有錯誤。兩造均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均有理由,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