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市府建管處認為不符法規 高層不甩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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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府建管處認為不符法規 高層不甩
2025/03/06 05:30
車道、樓梯、電梯及廁所等公設 不算商場面積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大葉高島屋依據停車投資契約興建,商場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然而業者申請調整部分停車空間為商業用途,主張商場樓層應扣除車道、樓梯、電梯及廁所等公設,使商場面積增加逾一萬平方公尺,此舉於郝龍斌擔任市長時遭否決,柯文哲時期的建管處也於二○二二年一月廿六日開會做成「不符法規」結論,但此案最終仍依申設單位要求,在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准許變更使用執照核發。
大葉高島屋所在地為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五三一地號等十二筆土地,使用分區是停車場用地,大葉開發公司一九九○年依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等規定,與市府簽訂「士林區都市計畫211-K01停車投資契約」,興建成停車場與百貨公司複合用途的開發案。
一九九四年取得使用執照時,商場樓地板面積僅能佔全棟的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總樓地板面積為十四萬三八九六.五五平方公尺,商場面積為四萬七九四九.○五平方公尺、停車場面積為九萬五九四七.五○平方公尺。
「沒有樓梯、電梯、
廁所、車道,還能是商場嗎?」
大葉高島屋於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向台北市停管處提起多目標變更審議申請,主張原核定的商場面積應扣除商場樓層的車道、公共樓梯、公共電梯及公共廁所等設施,等於還可增設一萬一○三○.九七平方公尺,擬將地上五、六樓停車空間調整為商業使用,但被台北市建管處打槍,認為與建管法規不符,也與內政部、都發局函示有所違誤。
建管處當時主張,一九九四年使用執照所載的商場面積,不含公設為三萬六九一九.二四平方公尺(加公設一萬一○三○.九七平方公尺,則為四萬七九五○.二一平方公尺),經檢討已超過現行法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本局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北市都規字第○九七三二四八六八○○號函」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二條規定三分之一樓地板面積。
市府官員表示,扣除商場樓層的車道、公共樓梯、公共電梯及公共廁所等設施本來就不合理,大葉高島屋想利用這些公設來增加商場面積,「如果商場沒有樓梯、電梯、廁所、車道,還能是商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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