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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配將小三照片貼電桿公審 吃官司
沈婦將丈夫外遇對象陳女的肖像貼在電桿公審,吃上官司。(資料照)
2025/03/04 11:2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沈姓婦人將丈夫外遇對象陳姓女子的肖像貼在電桿上公審,並寫上「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的小三」等字眼,陳女不甘名譽受損憤而提告,沈婦一審被依違反個資法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後,法官認為僅一時偶發案件,惡性非重,給予緩刑機會,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沈婦因不滿陳女介入她的家庭,除向陳女提告求償,並在陳女住家附近電桿上張貼陳女照片,還寫上「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的小三」等字眼,引起路過民眾注意,屏東地院民事庭雖判處陳女侵害沈婦配偶權應賠償20萬元,但沈女張貼陳女肖像公審行為卻觸法,經陳女提告後,沈婦被屏東地院簡易庭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沈婦不服,提起上訴,強調因陳女破壞她的婚姻,讓她精神痛苦,多次有輕生念頭,因此罹患憂鬱症,希望法院能減輕其刑。
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核屬妥適,沈女所為屬惡性輕微偶發犯,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給予緩刑2年,1年內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以啟自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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