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造假!漁電共生 須提交產銷履歷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防造假!漁電共生 須提交產銷履歷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為防堵假養殖、真種電,漁電共生新業者提交經營計畫時,須載明申請產銷履歷期程。(資料照)

2025/03/04 05:30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為防堵假養殖、真種電,農業部最快四月起要求漁電共生新業者提交經營計畫時須載明申請產銷履歷期程,並設置監控設備定期上傳資料,以確保有養殖事實,也規定舊業者,須於一年內增設監控設備,並在二年內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未通過者最長只可展延半年,否則廢照、拆電表。

既存案場2年內完備 違者廢照拆電表

為發展乾淨能源,農業部二○二○年公告劃定可開發作漁電共生區的面積為二萬九百八十二公頃,漁電共生設施納環社檢核機制審議、須保有原產能七成,全國目前取得農業設施許可併電網的漁電共生件數共有三百八十九件、面積達一一九一公頃,發電量約九百六十六.九八千瓩(MW)。

但外界常質疑假養殖、真種電。如台泥子公司台泥嘉謙綠能於嘉義縣義竹鄉的漁電共生場域,一養殖戶遭縣府判定無養殖事實,於去年底被縣府廢止農業設施使用許可,台泥於今年二月發布重訊,表示為維護其他養殖戶權益,向農業部提行政救濟,並求償二千萬。

為防堵亂象,農業部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漁電共生設施須設監控,並定期上傳監測資料,養殖的水產品須有產銷履歷驗證,既存案場給予寬限期,若未通過,三個月內改善,並可再展延一次,但展延期不可逾三個月,若仍未通過驗證與未裝置監控設備,將會同能源主管機關廢止光電容許跟綠能躉售資格。

農業部永續司司長莊老達表示,盼透過設置監控設備確認可量測的投餵飼料量、養殖物種數量等,產銷履歷為第三方驗證,並且一年至少會到現場查核一次,都可確認案場是否有養殖事實,他表示,許多業者對漁電共生生產的水產品有產銷履歷持正面態度,認為可提升並確保養殖品質。

地方農政機關確認 才可取得施工許可

過去農業綠能設施竣工查驗時,常有業者未依地方農政單位核可的綠能設施配置圖施作,再向農政單位申請變更設計等情況,莊老達表示,已明定地方能源主管機關在核發施工同意許可前,要先向地方農政機關確認該設施是否依原核定經營計畫內容興建。

主管該法令的農業部農村水保署副署長蘇茂祥表示,除新增漁電共生管理規定外,為達淨零,農業設施新增農糧剩餘資源使用設施,以利處理果菜殘渣、農膜等農業廢棄物,但面積不可逾農地四成,最快四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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