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路邊收900元紅單 他不服蒐證提告1原因判免罰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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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黃姓民眾在新北市中和區路邊停車遭開單,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告發單位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判決原處分撤銷,免罰。(記者陳建志攝)
2025/03/03 16:59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一名黃姓民眾,2023年11月將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路邊,遭警方依停在紅線開單告發,申訴後改開「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開罰900元,不服蒐證後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現場照片與Google街景圖後,認定並沒有妨礙他車通行,因此依「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單,認事用法有違誤,判決原處分撤銷免罰。
這位黃姓民眾,2023年11月3日晚間7點多將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安和路,卻遭轄區員警依「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開單告發,黃民接到罰單不滿該處並沒有畫紅線提出申訴,結果改依「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開罰900元,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黃民主張,停車地點旁是封閉的停車場,車子當時也未停在車道妨礙車輛通行,更無妨礙行人通行,舉發機關以「顯有妨礙車輛通行」的法條舉發,未符法律要件,應撤銷該罰單;台中區監理所則辯稱,黃民車子停放時,其部分車身已佔據車道,致該行向車道路面有所縮減,影響雙向車輛會車通行,確實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違規事實。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黃民蒐證的現場照片與Google街景圖後認為,黃民停放的位置沒畫停車格,但也沒畫紅線和黃線,當時車子依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距離中線尚有4.17公尺,且其停放的前後方都畫有停車格,停車格寬度和他車子停放的寬度相近,當時路寬仍可供其他車輛通行。
此外,他車子停車地點旁為已遭綠色烤漆浪板封閉的處所,並無供車輛通行,可見車子停放在該處,尚未達顯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經過的程度,因此依「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單,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判決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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