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收取4喪家解穢紅包3400元 通霄鎮立納骨塔臨時人員判2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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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臨時人員負責通霄鎮立納骨塔懷恩堂選位、骨灰(骸)進堂受理選位登記、安置、管理等職務。(翻攝google街景)
2025/03/03 16:0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殯葬管理所曾姓臨時人員,為鎮立納骨塔懷恩堂管理人員,4度被動收取喪家所給的解穢紅包,金額共計3400元,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送辦。苗栗地方法院審酌曾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判決指出,曾員負責通霄鎮立納骨塔懷恩堂選位、骨灰(骸)進堂受理選位登記、安置、管理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但曾員於2022年9月18日及2023年10月19日、12月16日、12月20日,因協助喪家開啟骨灰櫃及固定骨灰罈,與下班後協助開門讓喪家得以將骨灰罈入內放置,分別收取喪家所給金額600、1200、1000、600元的解穢紅包。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曾員被苗栗地方檢察署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審酌曾員於通霄鎮公所擔任殯葬管理所臨時人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卻在協助4喪家開啟懷恩堂大門或固定骨灰罈時,分別收受紅包,損及公務機關聲譽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性之信賴,所為實屬不該。
惟法官念曾員並未主動向4喪家索取賄賂,而是基於民俗被動收受喪家所交付之解穢紅包,主觀惡性尚非重,所收取之金錢不多,再參以曾員無犯罪前科紀錄,且坦承犯行並有自首部分犯行,同時已繳回犯罪所得,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予以緩刑3年,並應提供40個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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