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持獵槍射殺鄰居狗 不處行政罰改依非法持有獵槍罪判刑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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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持獵槍射殺鄰居狗 不處行政罰改依非法持有獵槍罪判刑

原住民被查到持有獵槍是行政罰,但用在祭儀、狩獵以外即觸法。此為獵槍示意照,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5/03/03 12:43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鄰居的狗咬傷愛犬,南投1男子持非制式獵槍射死鄰居的狗,原本原住民持獵槍被查到僅行政罰,惟獵槍用在祭儀、狩獵之外用途即違法,南投地院法官依非法持有獵槍罪名判刑1年9月,併科罰金20萬元,考量其中低收入戶、坦承犯行,宣告緩刑3年,但要公益捐5萬元,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

南投縣1名汪姓原住民,去年3月16日下午,因為鄰居的狗咬傷自己飼養的狗,持有列管的非制式獵槍,射擊鄰居飼養的狗,致該犬隻死亡。警方接獲鄰居報案前來處理,扣得獵槍、紅外線瞄準器、喜得釘彈殼等物,並將汪男移送法辦。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該行政罰是考量原住民使用獵槍有其文化、生活上之需要,基於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及多元文化加以容忍。

惟若自製獵槍使用溢出文化上或生活上工具範圍,甚且有不法用途者,即具違法性。汪男之舉已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動物保護法的「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因汪男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以較重之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20萬元。

法官審酌,汪男素行良好,坦承犯行,為中低收入戶,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但要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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