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國道遭撞爛 車主「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7萬元被駁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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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士車主這一撞得花107萬元,他透過,「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被法官駁回。(民眾提供)
2025/02/24 16:05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一名賓士車駕駛許男,去年3月在國道三號彰化快官路段,遭廖男駕駛的休旅車撞得四腳朝天,廖男坦承為了撿手機、錢包而失控,事後遭到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受傷的許男則主張他車子修理費達107萬元,要求廖男賠償,但他透過「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承審的法官表示,刑法並不處理「過失毀損」,原告之訴於法不合,因此予以駁回。
一名法界人士說,類似案例經常發生,不少人車禍後「車比人要緊」,因為受傷有健保,花費不多,倒是車子受損的部分,龐大的修理費,向肇事者求償,而為了節省法庭裁判費,又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殊不知,當初刑事的起訴,只有過失傷害,沒有車輛毀損這回事,法官接到這樣的訴訟只能駁回,當事人應以車輛受損為由直接請求「民事求償」。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3月26日,地點位於國道三號快官路段。駕駛均無酒駕,肇事的休旅車駕駛坦承,開車時為了撿拾手機和錢包才發生意外。案件先由檢察官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因雙方未和解,簡易法庭判廖男拘役40天。許男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
許男聲稱,他因「原告犯罪」而受有損害,這損害伴隨車體毀損、醫療費用、交通費、看護費、拖車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及汽車折舊共107萬8640元,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前提,向對方求償。
承審的法官表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然得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經查,原告請求汽車折舊費30萬、汽車維修費70萬、拖車費5900元,這部分並不在刑事起訴範圍,刑罰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行為,因此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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