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行人辯路燈未照在行人穿越道上 法官兩理由打臉駁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撞上行人被開罰,卻辯稱行人沒受傷、路燈未照在行人穿越道上,提起行政訴訟,遭法官打臉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2025/03/02 09:59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男子,去年4月晚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潭子區東二路左轉建國路時,在行人穿越道撞上正要過馬路的菲律賓籍行人,造成他右大腿挫傷,員警認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開出1萬2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行人未受傷、路燈未照在行人穿越道上,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影像和行車紀錄器,認為確實未禮讓行人肇事,且現場當時視線良好,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張男2024年4月24日晚上7點多,駕駛自小客車沿潭子區東二路左轉建國路時,未禮讓正沿行人穿越道欲穿越建國路的菲律賓籍行人,造成他輕傷,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的規定,開罰1萬20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張男主張,發生擦撞後,該名行人並無跌倒,並自行走路離開現場,認為該名行人並無受傷,並質疑事發時路燈未照在行人穿越道上,難以發現行人,強調並非故意碰撞行人。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時發現,該名行人為菲律賓籍外國人,因語言不通及不瞭解我國報案流程,事發當時未報案,不過隔天前往醫院就醫驗傷,並前往警局報案,勘驗路口監視器影像和行車記錄器影像,確認張男欲左轉建國路時,此時行人已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且車輛與行人間並無任何人、車或其他障礙物,視線清楚,其左側車頭撞擊到行人的右大腿,而行人驗傷發現右大腿挫傷,足認本事故確實造成行人受傷。
法官勘驗相關影像並發現,張男車輛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前方並無遮蔽物,張男當時坐在駕駛座,客觀上並無不能發覺行人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且行經行人穿越道本就應減速慢行並注意有無行人穿越,但張男卻疏未注意,就算不是故意,也有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認為原處分無不當,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