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遭按喇叭比中指挨告 「短暫的負面手勢」判無罪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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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遭按喇叭比中指挨告 「短暫的負面手勢」判無罪
程姓男子停車時遭後車按喇叭催促,憤而比中指遭控公然侮辱罪。法院認為此舉屬「短暫負面手勢」,未逾合理忍受範圍,維持無罪判決。(記者王捷攝)
2025/03/02 05:5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程姓男子停車時,不爽被後車按喇叭,直接下車走向對方,並在告訴人的副駕駛座窗邊比中指,被控公然侮辱罪。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台南地檢署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是「短暫的負面手勢」,維持無罪判決。
2023年9月間,程男開車行經中西區南門路的巷子,正準備要停車,後方駕駛緊跟在他後面,告訴人認為程男行駛過慢,連續按喇叭催促,程男因無法順利倒車入庫,下車對告訴人咆哮,最後比出中指。
檢方認為,程男公然比中指,屬於貶抑人格的行為,並非單純的情緒表達,應受刑罰制裁。然而,程男供稱,是告訴人先對自己比中指,他才回應。法院調閱現場錄影畫面後,認為雖可見被告比中指,但無法確認告訴人是否先行比出該手勢。
法院審理後認為,比中指手勢雖具有負面意涵,但現今已成為日常生活中的通俗表達方式,不能單憑該手勢就認定為侮辱行為,應視當時的語境與行為脈絡判斷。
此外,告訴人在行車過程中因對前方車輛行駛速度不滿而按喇叭催促,導致雙方發生爭執,法院認定告訴人自行引發爭端,被告的行為屬於一般人常見的情緒性反應,仍應寬容對待。
台南高分院認為,被告並未對特定弱勢群體進行蓄意羞辱,僅在行車糾紛中短暫回應,未達損害名譽人格的程度,亦未逾越社會可容忍範圍,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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