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餐廳摔斷腿開口索61萬 法院打臉:不專心走路也有責任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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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二審認定餐廳未設警示標誌有過失,但張女行走分心,最終判餐廳賠償14萬餘元。(記者王捷攝)
2025/03/01 19:5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張姓婦人跟家人到台南的庭園餐廳吃飯,走景觀橋時摔斷腿,她認為餐廳沒做好安全警告,求償61萬元,但簡易庭駁回。張婦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定餐廳有管理疏失,但張婦不專心走路也有責任,最終判賠14萬餘元。
2022年間張婦與家人去新化區景觀餐廳吃晚餐,餐廳設有一座木製景觀橋,連接至庭園區,橋尾端與地面間存有約10至11公分落差,且無警示標誌或欄杆。張婦指控,當晚環境光線昏暗,她未能注意橋面高低落差,導致右踝骨折與肌腱炎。
張婦主張,她因傷須休養四個半月,期間無法工作,影響收入,所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工作損失40多萬,並要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61萬多元。
簡易庭認為,景觀橋的設置未違反消保法合理安全標準,且事故當時有多名顧客正常通行也沒摔倒,監視器畫面顯示,張婦在通行景觀橋時,並非面向前方正常行走,而是側身行進,並在橋面上低頭查看下方,且多次轉頭注視橋邊蹲坐的其他人,未專注行進方向。
另外,張婦側身下橋時,右腳先踏下橋下地面,左手扶住欄杆,但仍因重心不穩而跌倒在地,所以簡易庭認定,她未盡注意義務,行走方式與事故發生有直接關聯,因此駁回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餐廳應該要做好安全標準,但是張婦在通行景觀橋時也有分心,也應該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最終法院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認定張婦與餐廳各承擔50%過失責任,改判餐廳應賠償1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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