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水果」法院忙5年 2小包毒品案來回翻轉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一個「水果」法院忙5年 2小包毒品案來回翻轉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對話截圖的「水果」,是否就是毒品?法院耗時5年還沒有結果。水果示意圖。(資料照)

2025/03/01 19:5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吳姓男子被控賣2包海洛因給林姓女子,唯一的證據是對話紀錄中提到的「水果」。「水果」是否就是毒品?判決來回翻轉,二審逆轉判無罪、更一審又改以一審結果判回16年5個月,耗時5年至今還沒有結果。

長期吸毒的林女被警方逮捕後,為減輕刑度,供出毒販吳男在2020年,2度在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房內販賣海洛因給她,總價7,000元。檢警調閱雙方LINE對話,發現林女傳訊「沒有水果了」、「水果吃光光」,催促吳男前來,檢方認為「水果」為毒品的代稱,加上林女指證,構成販毒事證,依法起訴。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認為,LINE對話雖未明示毒品名稱,但交易雙方透過通訊聯繫後即見面,且吳男允許賒帳,符合販賣毒品的行為模式,因此判處16年5個月有期徒刑。法院採信林女的證詞,認為她指證具體,且「水果」在當時語境下,顯然並非一般食物,而是毒品的隱語,因此判決有罪。

吳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則對「水果」有不同看法,認為無法直接推論為海洛因,加上案發時醫院訪客紀錄、監視器已經消失,未能證明吳男曾進入病房交易毒品,僅憑單一證人指證,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所以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則認為,台南高分院對補強證據的要求過於嚴格,應全面檢視所有證據是否能相互印證,不應單憑訪客紀錄即推翻可能的交易事實,因此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更一審,法官改認定「水果」在毒品交易語境下,極可能指稱海洛因,因此再次判處16年5個月。吳男不服提出再審聲請,被台南高分院駁回,仍可以抗告,再向最高法院聲請救濟,如果最終法院駁回,案件才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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