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去年「嚴重超速」暴增7成5 警:標準早下修為超過速限40公里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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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路人行車速度超過速限40公里,將因危險駕駛「嚴重超速」挨罰。(警方提供)
2025/03/01 10:35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危險駕駛中的「嚴重超速」標準已從超過速限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恢復舊制」連署,雖已突破6000人附議,但交通部認為修法達到事故死傷減少等效果,將維持現行規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去年市內嚴重超速6390件,較前年增加7成5,研判是因許多民眾仍不知新的處罰規定。
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長李維振說,2023年6月30日起,用路人行車速度若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將有2張同時間、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是針對駕駛人,處1萬2000元到3萬6000元罰鍰外,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安講習,另1張針對車主,須吊扣違規車輛的牌照6個月。
去年桃園市內嚴重超速案件,共舉發6390件,較前年舉發3638件,增加了2752件、約75.6%,警方研判違規案件暴增,恐因許多民眾仍不知道「嚴重超速」已從超過速限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呼籲民眾應依照速限行車,以免挨罰。
李維振提醒,依道交條例第85條規定,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只要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民眾將面臨倍數的罰鍰等處罰,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同時維護自身安全並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
用路人行車速度超過速限40公里,將因危險駕駛「嚴重超速」挨罰。(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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