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鄰居起爭執 台南婦稱「畜生吃飯吃完了啊」判無罪原因曝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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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居起爭執 台南婦稱「畜生吃飯吃完了啊」判無罪原因曝
蔡姓婦人對鄰居罵「畜生吃飯吃完了啊」遭控公然侮辱罪,台南高分院認定未嚴重貶損名譽,維持無罪判決。(記者王捷攝)
2025/03/01 00:1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蔡姓婦人與鄰居因土地問題長期不睦,去年在住家門前起爭執,蔡婦稱鄰居「畜生」,並問吃飯吃完了沒?因而吃上官司。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是短暫情緒性表達,未嚴重貶損告訴人名譽,無法構成犯罪,維持原判確定。
蔡婦與鄰居因土地問題長期不睦,去年2月8日雙方在住家門前發生爭執,過程中她用台語稱:「畜生吃飯吃完了啊」。檢方認為,該言詞明顯具有貶低、羞辱之意,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並提出監視器畫面及告訴人陳述作為證據。
但是,蔡婦否認侮辱,她辯稱該畜生是指鄰居養的狗,並非針對本人,且整起事件起因,是因為鄰居先對她發表不當言論,導致雙方發生爭執。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不認為蔡婦在罵狗,她雖言詞不當,不過考量雙方關係緊張,且當時爭執激烈,該發言難以認定已達到貶損名譽的程度,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主張被告的發言已超出一般社會可容忍範圍,且在公開場所、眾人皆可聽聞的情境下辱罵,影響告訴人社會評價,認為一審未正確適用法律,應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罪。
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後,以去年憲法法庭的3號判決標準,認定公然侮辱罪須以言詞「嚴重貶損名譽,並逾越社會可容忍範圍」為判斷基準,認為蔡婦的發言雖然粗俗,但屬於雙方爭執過程中的短暫情緒性表達,並非惡意侮辱,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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