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喪到法院旁聽情緒失控 暴走男遭4法警架走踹壞法庭門挨罰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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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因母親遭人撞死,到法院旁聽承審法官開庭,不料竟當庭咆哮還踹壞法庭大門,被依犯妨害公務罪判處2月徒刑。(記者林嘉東攝)
2025/02/28 14:04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李姓男子因母親遭人撞死,到法院旁聽承審法官開庭,突然當庭咆哮:「不要…開庭…開…開多少庭了啦?」法警上前制止,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後,欲強制將他帶離法庭,不料李伸腳踹壞法庭大門。基隆地院審理認為,法庭大門攸關法庭開閉、公開審理與否等法庭活動,屬公務員掌管之物,依李男犯妨害公務罪判處2月徒刑。
判決指出,李男2022年11月30日下午3時許,到基隆地院第6法庭旁聽,法官審理李母遭人撞死案,聽到一半突然當庭咆哮:「不要…開庭…開…開多少庭了啦?」,不要…開庭…開…開多少庭了啦?檢察官每次都問那些問題」法警馬上上前制止「在裡面講話比較小聲一點」,聞到李男身上有酒味後,再問:「你…你有沒有喝酒?」,李男答稱「有。」法警馬上告知李男:「有喝酒,你出…先出去外面。」
4名法警聯手將李男架離法庭,李男激動地大叫,過程中,李男猛踢法庭大門左側門板把手,法警隨即將李男壓至在地上,並將李男雙手銬上手銬,強制帶出法庭外。案經法官勘驗法警身上密錄器後認為,李男涉犯損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但李男辯稱:「當下是被法警拉扯,重心不穩,才踢到門。」
法官認為,法庭大門對於審判工作而言,攸關法庭開閉及秩序、公開審理與否等法庭活動,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李男故意踹壞法庭大門,觸犯妨害公務罪章中刑度為5年以下刑法第138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考量李母過世,李於訴訟中情緒一時失控,因此判處李男2月徒刑,得易科6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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