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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姦淫幼女前科犯 再奪少女貞操判賠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多次姦淫幼女前科犯陳男因再奪幼女貞操判賠。(情境照)
2025/02/26 08:26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有多次姦淫幼女前科男子陳育澤(在監服刑),認識新竹縣未滿14歲少女小美(化名),兩度於半夜將她帶到車上後座,企圖以手指性侵,然因陰道過窄無法進入而未遂,新竹地院認為他屢次將少女當成洩慾工具,法所不容,依性侵幼女未遂罪判刑3年4月,民事部分再判他需賠償少女與父母共80萬元。
法官調查,陳男與小美因網路遊戲「傳說對決」而相識,分別於前年1月30日及31日凌晨0時至5時間,開車前往小美位在新竹縣竹東鎮住處外空地相約見面。
陳男明知小美為未滿14歲少女,仍在小客車後座內,先撫摸小美胸部及陰道,並均嘗試以手指插入陰道,然均因陰道過窄,未能以手指插入而性交未遂2次。
法官審酌陳男於本件案發前,已有多次因與未滿14歲之女子或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而遭法院判處罪刑而入監服刑之前案紀錄,且目前亦因同類案件判刑確定,而入監執行,除素行不佳外,本案又為同類型犯罪,亦可證被告對法律敵對意識甚高,對於自身行為毫無悔過之心。
法官審酌本案犯罪動機在於滿足一己私慾,其竟利用被害少女年紀尚幼,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而罔顧其身心人格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將其當作其發洩性慾之對象,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應嚴予譴責,且被告行為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其犯罪所生損害重大,依性侵幼女未遂罪判刑3年4月。
民庭法官審酌被害少女事發時未滿14歲,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重要階段,其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無法就有關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成熟決定,而被告僅為滿足自身性慾,竟對少女故意侵權行為,侵害其身體自主權及貞操,嚴重戕害少女身心健康,判賠少女與父母共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