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何建華當共諜一審無罪 高院今仍判無罪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中國籍配偶何建華被控收中國金援充當共諜,在台發展組織,一審以罪證不足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今仍判無罪,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2025/02/25 13: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任中華婦女聯合會理事長、統促黨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何建華被控收受中國統戰部資金,為中國在台灣發展組織,還刺探有台獨理念的國人赴中國資料,立委黃捷、法輪功人士都被情蒐;她還指示前媒體人、該協會秘書包克明撰寫年度統戰工作報告,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嫌起訴,但一審判兩人皆無罪,何建華涉選罷法部份判決免訴;高等法院今仍判決何建華、包克明涉國安法部份均無罪,何建華涉選罷法部份,改判無罪,均可上訴。
高院判決亦指出,何建華、包克明涉國安法部份因一、二審均判無罪,適用速審法第9條「限縮上訴」的規定,只有在「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和「判決違背判例」等3種情形下,才可以上訴三審,實務上,幾乎可說是無罪確定。
2020年總統、立委大選期間,何建華擔任統促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北檢起訴認定她涉嫌招待中國籍配偶赴金門、中國廈門旅遊,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但最終以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確定;台北市調查處追查此案時,發現何女接受中國多個統戰組織的要求,在台擴大發展中國籍配偶組織,迎合中國對台統戰機構的指示行事,涉違反國安法。
北檢起訴指出,何建華透過新黨前立委馮滬祥引薦,接觸到中國對台實施統戰的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2017年5月起,接受北京市台辦調研員王正智的指導,刺探有台獨理念的國人赴中資料,並受中國統戰單位的指示,蒐集法輪功等團體在台活動訊息,並以中配回娘家等名義舉辦活動,從事「把台灣38萬陸配凝聚起來」的工作方針,目的是要普查中配情況,並吸引中配返中接受統戰教育,支持「兩岸統一、一國兩制」政策。
北檢指控,何女為了打壓異己,還向中國舉報某副教授是台獨份子,致使原已受聘中國某學院的副教授「被失業」;何女並協助中國蒐報資料,指發表台獨言論時任高雄市議員黃捷的母親在中國賣茶葉等。
此外,2019年11月間,何女還受叛逃中國的學者林毅夫之妻陳雲英成立的中國全國台灣同學會副會長黃信瑜指示,擴大渲染總統蔡英文的博士學歷被指造假爭議,何女收取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3.6萬元),聯絡「全民拔菜總部」;同月20日何女率眾前往教育部抗議遊行;黃信瑜還要求何建華將新聞資料提供給媒體人彭文正及年金改革聯盟等,意圖影響總統大選選情。
檢調發動搜索,在何女住處找到40萬元現金,更查出包男每月收受2萬到3萬元,幫何女撰寫每年的在台統戰計畫,依發展組織罪起訴何女、包男。
北院審理時,何女辯稱40萬元是她賣二手衣的所得,從事政治是她的言論自由,收集的資料也非機密或隱私個資;包男則稱他只是幫忙整理會議紀錄、潤稿的文字工作者,他支持中華民國,質疑檢方「大砲打小鳥」。
北院審理認定,何女、包男2人被控發展組織罪部份,均罪證不足判決無罪,關於何涉選罷法案情,因重覆起訴,且已判無罪確定,判決免訴。
北檢不服,上訴高院主張,綜合事證足以認定何女主觀上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不法意圖,在客觀行為上,有「發起、資助、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且對國家安全已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的程度,應判有罪。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相關事證,無法證明何建華2人有意圖危害國安全或社會安定,為中國對台情蒐機構發展組織的犯行,仍判無罪。
至於何建華於2019年12月18日至 22 日間舉辦「金廈 5 日遊交流團」,被檢察官另案起訴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被北院以此部份已被判無罪確定,不應再做實體判決,諭知免訴判決,高院認為何建華所涉前案經無罪判決確定,不發生既判力所及的問題,此部分依法應為實體判決,因此撤銷免訴判決,改判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