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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長控性侵幼女 台南男幼兒園長獲不起訴 律師如此解析...
2025/03/09 17:5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對於台南安平1家非營利幼兒園的王姓男園長,遭家長指控涉性侵幼女,結果檢警調查證據不足,男園長獲不起訴、討回清白公道。前法官、守諺法律事務所律師施志遠強調,性侵害犯罪多為私密行為,如真的遭受侵害,應立即報警、驗傷採證及蒐證,以提高追訴率。
施志遠表示,性侵害行為通常是「密室犯罪」,當被害人遭受侵害時,應立即報警外,亦應及時至指定的醫療院所進行診療驗傷,以利採集加害人的DNA跡證;另外,倘有足以證明遭受性侵害後與加害人之對話紀錄、向親友求救的通訊資料,或是有逃離現場的監視器畫面、因遭性侵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尋求醫療諮商的病歷資料,均可作為補強被害人指訴的重要證據。
施志遠進一步說,因為幼童智力發展未臻成熟,易受暗示或誘導,所以在這類幼童遭受侵害的案件中,必須要有與幼童指證被害經過有關連性的證據,才可據以認定性侵害之犯罪事實。
在本案中,幼女父母所提供與女兒的對話紀錄,都是以封閉、誘導性的方式詢問幼女。除此之外,本案檢警藉由司法詢問員的詢問、調取幼兒園監視器錄影畫面、還原男園長遭查扣的手機資訊,均無法證實幼女有遭園長獨留在辦公室的情況,或是任何幼女遭拍攝性影像的畫面。且自稱被害的幼女到醫院驗傷亦無明顯外傷,所以在無任何證據可以佐證幼女的陳述下,檢察官對男園長做出不起訴處分,符合司法實務通常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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