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明赴監院陳情性別變更認定要件 內政部: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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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明赴監院陳情性別變更認定要件 內政部: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說,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需出示2張精神科診斷證明,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函釋已被多個法院裁定違憲,內政部仍拒絕變更,顯有消極怠惰之作為。圖為提出「免術換證」的跨性別者吳宇萱在律師及伴盟陪伴下出庭。(資料照,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供)

2025/03/06 17:38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明天(7日)將赴監察院陳情性別變更者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涉及相關函釋問題。對此,內政部說,性別變更除當事人個人身分轉變,更牽涉社會群體,行政院已於111年到113年間召開多次跨部會會議,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向法制化方向規範。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指出,依照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釋,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需出示2張精神科診斷證明,並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然而,函釋已被多個法院裁定為違憲,但內政部仍以「行政法治尚未完備」拒絕變更函釋,顯有消極怠惰之作為。

內政部說明,目前出生登記是採生理性別,即依據醫療院所開立的出生證明書所載性別予以登記。行政院衛生署曾於97年10月13日針對性別變更認定要件召開會議,決議性別變更要件為經2位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完成不可回復性的手術。

內政部說,依據這項會議結論,內政部以97年11月3日令說明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讓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案件能有所依循。

內政部強調,行政院跨部會討論性別變更認定要件,相關機關將持續參考國外法制、醫療專業,廣泛蒐集影響評估意見,朝法制化方向規範研議,內政部後續將配合法制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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