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女不滿被拍淫照拉客 怒向淫媒求償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應召女不滿被拍淫照拉客   怒向淫媒求償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應召女不滿被拍淫照拉客 怒向淫媒求償

應召女不滿被拍淫照拉客 ,怒向淫媒求償。(情境照)

2025/03/06 10:42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張姓女子被賣淫集團媒介性交易後,不滿遭拍攝猥褻照片招攬客人,憤而向當初拍攝的2名淫媒各求償9萬元,新竹地院審理發現當初是張女自己傳照片給2人,但2女媒介性交易部分仍須賠償張女。

法官調查,110年間陳男負責指揮分工、透過社群軟體Twitter(推特)張貼性交易訊息以招攬客人、經營LINE群組以安排性交易時間地點、擔任司機及收取性交易所得,妻子吳女與陳姓前女友負責拍攝猥褻影像、透過推特張貼性交易訊息以招攬客人,張姓員工則負責擔任司機、拍攝猥褻影像、看顧性交易過程及接應客人。

張女說,她被媒介與不特定客人性交易,且陳女、吳女2人未經她同意,對她身體拍攝較為猥褻、裸露照片,以供招攬客人之用。為此她請求二女各賠償精神慰撫金9萬元。

吳女、陳女都說並未違反張女意願拍攝其身體猥褻照片,均係經過她同意,且張女還請她們教導如何拍攝猥褻照片,並叫她們幫忙拍。

法官根據LINE對話紀錄,可看出係張女主動傳送其身體之猥褻照片,供被告2女張貼招攬客人訊息之用,倘被告係未經原告同意,違反原告之意願而強行拍攝其身體之照片,衡情原告應不可能自行再主動傳送其身體猥褻照片予被告2人。

然而被告2人媒介張女多次與他人性交易,已共同不法侵害張女決定是否為性行為之意思自由權及貞操權,且情節重大,構成人格權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所受精神上損害連帶負精神慰撫金賠償責任。

經查張女已各與陳男、張男達成訴訟外和解,其中對陳男媒介性交易、傷害、妨害自由之侵權行為共以60萬元達成,媒介性交易之侵權行為部分,係以20萬元達成和解,與張男則以5.8萬元達成和解。最後法官判2女應各賠償張女7.5萬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