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報廢侵占8件校產 宜蘭大學前所長被解聘確定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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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17:0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宜蘭大學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謝姓前所長,被控卸任前,以「假報廢、真侵占」手法,將未達報廢程度的「建築溫熱健康環境品質監測系統一套」等8件校產,侵占已用;校方依教師法將謝解聘、且1年內不得任教,謝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校方於法有據,判謝敗訴定讞。
檢方調查,謝男於2017年7月31日卸任研究所所長,卻在卸任前6天起,將未達報廢程度的8件校產包括:溫濕度計1台、建築溫熱健康環境品質監測系統1套、雙頻道建築音響分析系統1套、網路儲存設備1台、風速/風向計1組、雨量計1具、日射計1具、液晶顯示器1台等物,均佯稱應予報廢,指示不知情職員填寫「財產報廢單」等文件予以報廢,卻侵占供已使用。
2018年5月,校方發覺系上財產減少,查出謝在卸任前,將該8件校產申請報廢侵占已用而告發。謝同年6月將8件物品繳回校方。宜蘭地檢署依業務侵占、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起訴謝。
宜蘭地院審理後,審酌謝已認罪,且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依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業務侵占罪判刑1年、緩刑3年,須向公庫繳交10萬元確定。
校方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必要」規定,將謝解聘、且一年不得聘為教師,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謝男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謝主張,校方決議解聘等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並不合法,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應予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院審理認為,校方教評會依據謝男涉案的刑事確定判決,決議依據教師法相關規定將謝解聘、且1年不得聘為教師,並無違誤,謝的主張為無理由,判決敗訴。謝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校方解聘等處分,於法有據,判謝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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