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行人不爽駕照先被扣提告 法院:不違反「刑罰優先」原則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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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行人不爽駕照先被扣提告 法院:不違反「刑罰優先」原則
台南荊姓駕駛撞死闖紅燈行人,維持吊銷駕照3年處罰。行人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廖振輝攝)
2025/03/01 21:4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荊姓駕駛撞死闖紅燈的行人,南市府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3萬6000元、吊銷駕照3年。荊男認為刑事官司未確定,有「刑罰優先」原則,不能先行政處罰,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撤銷罰鍰,但維持吊銷駕照3年處罰,因為這屬於其他種類行政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荊男去年8月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西門路三段與公園南路口時,當時行人正步行通過行人穿越道,號誌變為紅燈後仍繼續快速穿越。荊男綠燈起步,未注意前方狀況,直接加速駛離,最終撞死行人。交通局最終裁定荊男應罰鍰3萬6000元,並吊銷駕照3年,要求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荊男主張,依「一事不二罰」原則,荊男已因同一事件涉入刑事訴訟,台南地院依刑法過失致死罪判處其8個月有期徒刑,但刑事案件還沒確定,以「刑罰優先」原則,交通局應該撤銷行政罰鍰3萬6000元、吊銷駕照3年及交通安全講習,法院強調,吊銷駕照是「其他種類行政罰」,不受「刑罰優先」影響。
「其他種類行政罰」是指非純粹財產罰,包括吊銷執照、限制行為等。依行政罰法26條規定,一行為若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應優先適用刑罰,以避免「一事二罰」。但吊銷駕照等措施屬於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的管理性質,並非單純的懲罰,因此不屬於「一事不二罰」的範疇。
例如,酒駕者的車輛可能會被扣車或是沒入,並非單純的行政懲罰,而是為了防止酒駕行為再次發生,就屬於「其他種類行政罰」。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罰鍰3萬6000元,但仍維持吊銷駕照3年與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荊男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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