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手機門號助詐騙 男子賺3、4千要賠110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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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把申辦的手機門號租給詐騙集團耍詐,李只賺3、4千元,卻害陳姓男子被騙110萬元,台南地院判李男要賠110萬元給陳男。(資料照)

2025/03/01 17:0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李姓男子涉把申辦的1個手機門號SIM卡出租、寄給位在台中的詐騙集團,李僅取得3、4千元報酬,卻讓詐團成員使用此門號聯絡向陳姓男子前後共詐騙110萬元。受害的陳男得知是李出租手機門號給詐團、氣得提告求償。台南地院法官以李男是幫助詐欺、共同侵權行為,判他須賠陳男110萬元;還可上訴。

陳姓男子主張,李男於2023年7月在高雄梓官區向1家遠傳電信行申辦1個遠傳手機門號,接著把此手機門號的SIM卡寄到台中市某地「空軍一號台中市八國站」,出租給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是林柏宏之人與其所屬詐團成員使用。李男僅取得3千元至4千元的報酬。

此詐團取得李男手機門號後,詐團成員就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並與上鉤的陳男互加LINE好友,詐團並介紹投資訊息給陳男。之後,詐團有1名自稱李嫚青的成員使用「李男的手機門號」與陳男聯絡,使陳男信以為真而上當。

陳男說,從2023年7月底起到同年8月中旬,他4度與詐團成員聯繫,在高雄茄萣區超商、台南等地,分別面交款項給詐團成員,前後共支付110萬元給對方,後來才知道對方是假借投資名義的詐騙集團,害他投資款付諸東流。

開庭時,李男對提供手機門號給詐團成員使用,導致陳男被騙損失110萬元並無意見,但說他目前在加油站工作,月薪約3萬元、無力償還原告。

法官審指,李男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被一審刑事庭判決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其次,李男雖非實際對原告實施詐術之人,但他出租提供手機門號的行為,對詐團詐騙原告的犯行提供助力,仍構成幫助詐欺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所以陳男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李男給付110萬元,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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