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審大逆轉!八仙塵爆7家長求償 觀光署、新北市府連帶國賠2100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7名家長的子女在八仙塵爆時不治,高院改判觀光署和新北市府應連帶國賠。(記者楊國文攝)
2025/02/25 17: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八仙樂園塵爆造成15死、400多人受傷,蘇姓民眾等7人因子女當晚參加「彩色派對」活動,遭粉塵爆炸致嚴重燒傷不治,指控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府怠於執行職務,聲請國家賠償,一審判蘇等7人敗訴;但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觀光署和新北市府怠於依法執行執務,與塵爆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今改判應連帶賠償7人精神慰撫金各300萬元,共2100萬元。可上訴三審。
蘇姓民眾等7人主張,他們的子女於2015年6月27日參加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等區域舉辦的「彩色派對」活動,不料,當晚8時31分在「快樂大堡礁」區域發生粉塵爆炸燃燒,7人的子女均遭到大面積燒傷,分別於同年6至10月間死亡。
蘇姓民眾7人指控,交通部觀光署對八仙公司違規營業開放「快樂大堡礁」遊樂設施供民眾使用,長期怠於督促改善或命其停止營業、暫停使用設備或廢止執照,也未查知違法分割出租給瑞博公司舉辦派對活動,且明知八仙樂園在同年6月18日的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不符規定,竟未確保場地合法使用及逃生動線恰當,有怠忽執行職務的違失。
另外,新北市政府就「快樂大堡礁」違規建於農業區,且未取得執照即使用,長期怠於依法勒令強制拆除、停止使用,及怠於依法於複檢合格前限制其使用,亦未將違規情形陳報交通部觀光署,未盡考核之責,且知悉6月27日在該處將舉行派對,得預見可能釀成公共災害,歷年定期消防安檢未檢查或規範「快樂大堡礁」火災事故安全逃生應變措施與設備,未防範粉塵易燃,怠於執行職務。
內政部消防署部分,有未依消防法第14條將粉塵活動公告為易致火災行為,亦怠忽執行職務。要求依國家賠償法等規定,賠償7人共2400萬元。
士林地院判決蘇等7人敗訴,7人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針對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部分,高院審理認為,八仙樂園於1989年7月8日開幕,2006年間經交通部核可觀光地區範圍面積為12.3166公頃,觀光署於核可時,即已知悉八仙樂園的園區內,存在包括「快樂大堡礁」在內的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之遊樂設施,且於歷次檢查時即知悉八仙公司有將該等違建設施開放遊客使用,所營業面積遠超過核准面積範圍等情形,卻僅於歷年定期檢查中重複記載「未取得使用執照之設施請勿對外開放使用」等文字,對八仙公司多年來均未改善時,未依規定裁處罰鍰、定期停止營業、甚至廢止營業執照等行政處分,以要求八仙公司改善,長期讓違法狀態繼續存在,有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新北市政府方面,高院認為,新北市府已知悉八仙樂園內,存在未取得使用執照設施情事,但自2009年至2014年各半年度就八仙樂園的歷次考核,就「觀光遊樂設施安全」項目,僅重覆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水上遊樂設施尚未開放使用」等文字,均未落實督導八仙公司相關缺失,任由「快樂大堡礁」在內的違法設施繼續存在,亦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此外,「快樂大堡礁」所坐落的土地,依法僅得農用,加上「快樂大堡礁」設施未曾取得雜項執照即擅自建造及使用,新北市府未依建築法看碇對八仙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亦怠於執行職務。
高院也認定,八仙塵爆的發生,雖然肇因於現場懸浮於空氣中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而釀災,但觀光署、新北市府怠於依法執行職務,與塵爆的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觀光署、新北市府均敗訴,應連帶賠償7人精神慰撫金各300萬元,共21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