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記號票」揭賄選手法 監院建請中選會評估調整有效票標準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馬祖「記號票」揭賄選手法 監院建請中選會評估調整有效票標準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5/02/25 12:28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監察院去年接獲民眾陳情調查,馬祖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大量出現蓋印於候選人號次、人像或姓名欄以及重複蓋章的有效選票(當地俗稱「記號票」),且法院判決證實「記號票」存在且與賄選案件有關。監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本(2)月6日通過監委林郁容、范巽綠調查報告顯示,馬祖「記號票」確有其事且存在多年,已影響選舉公平性,建請中選會評估是否加嚴有效票認定標準。

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及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已證實馬祖選舉有「記號票」存在,認定被告犯《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定讞。

監委林郁容、范巽綠表示,有心人士於連江縣地方選舉透過「記號票」進行賄選確有其事,且該問題已存在多年,至今仍無法有效解決。監委認為,其原因是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對有效票之認定標準過於寬鬆。

監委指出,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認為「圈選於每一候選人欄各格內,能辨別為圈選何人者,仍應屬有效票」,且期間經8次修訂,現在卻仍維持1980年(民國69年)11月5日公告之有效票認定標準。

監委認為,由於選舉人多已普遍習慣於選票圈選欄內圈選候選人,為免爭議,避免候選人指示選民將選票圈選於候選人欄位之特定位置,建請中選會將有效票限縮於蓋在圈選欄內或至少須碰到圈選欄邊線,而圈選在號次欄、相片欄、姓名欄非屬有效票。

監委指出,法務部於2001年間就認為應「限縮有效票之範圍,以防杜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因此,監院建議,得參照2003年曾修正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文字「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為何組者為無效票」,據以修正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4條第1項第3款,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6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監委另外建議,在印製選票時,可將圈選欄邊線加粗或用明顯顏色,有助選舉人圈選時之識別,同時於選票上加註警語「圈選於圈選欄外,為無效票」,另在選舉前可加強宣導,投票當日並在各票所張貼標語,以提醒選舉人。又在選務教育訓練時,特別提醒選務人員注意此部分。

范巽綠指出,馬祖2014年就曾有地方媒體報導「記號票」及其弊端,甚至記錄了「你這15票都要蓋在某候選人左耳朵上,不然你就會完蛋」等恐嚇,可見記號票不只牽涉賄選,還有暴力威脅,令選民心生恐懼。

范也直言,台灣國民至今已有數十次投票經驗,以公民選舉水準而言,中選會對於有效票認定過於寬鬆,已影響到選舉的公正性,一定要做檢討,否則等於幫助不良意圖者容易上下起手、賄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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